防火門廠家介紹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:
生產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有相同之處,也有不同之處。有些生產的原料、成品都不危險,但生產中的條件變了或經化學反應后產生了中間產物,也就增加了火災危險性,例如,可燃粉塵靜止時不危險,但生產時,粉塵懸浮在空中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,遇火源則能爆炸起火,而儲存這類物品就不存在這種情況。與此相反,桐油織物及其制品,在儲存中火災危險性較大,因為這類物品堆放在通風不良地點,受到一定溫度作用時能緩慢氧化,積熱不散會導致自燃起火,而在生產過程中不存在此種情況,所以要分別對生產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進行分類。
儲存物品的分類方法,主要是根據物品本身的火災危險性,吸收倉庫儲存管理經驗,并參考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》相關內容劃分。按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(GB 50016- -2018),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為甲、乙、丙、丁、戊五類,其分類及舉例見表4-6。
在確定火災危險性時應該注意:
(1)同一座倉庫或倉庫的任一-防火分區內儲存不同火災危險性物品時,倉庫或防火分區的火災危險性應按火災危險性最大的物品確定。
(2) T、戊類儲存物品倉庫的火災危險性,當可燃包裝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/4或可燃包裝體積大于物品本身體積的1/2時,應按丙類確定。